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徐某(男)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且已婚。婚后一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夫妻之间发生争吵,遂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拿到案子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件,及时跟原被告联系,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被告并不想离婚且愿意改正缺点,重归于好。法官考虑到双方已经存在近三十年的夫妻关系和被告的态度,法官于是在开庭前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的做双方的工作,告诉双方夫妻之间要彼此包容理解,换位思考,产生了矛盾要及时沟通,被告当即向原告表示愿意改正先前的缺点,做一个合格的丈夫,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看到被告的诚意后,愿意和好,同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被告最后一致向法官表示谢意后一起离开,本案以调解和好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