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朱某某与刘某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5月17日,经禹会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欠原告朱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合计116000元,该款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66000元于2013年3月15日前一次付清;被告韦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某、韦某某未按协议履行,2013年6月17日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刘某某按月分期支付,韦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被执行人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再次违约不按协议履行。2017年9月,被执行人韦某某称,其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已经联系好了买家,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在法院解除查封后变卖房屋偿还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后,法院对该房屋解除了查封,韦某某与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此后,韦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交付款项。2018年3月,申请人朱某某来到禹会法院要求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执行法官收集调取了韦某某卖房的相关资料,对韦某某反复失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告知韦某某,根据法院现有掌握的证据,如果其继续冥顽不灵,将会对其拒绝履行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韦某某此时终于意识到法院动了真格,2018年6月25日,韦某某将10万元执行款一次性地交付法院,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