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周某某、汪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某村,将被害人孙某饲养的11只土母鸡盗走。后三被告人又到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某某饭店,将在附近饲养的22只土公鸡、2只鹅盗走。同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家中将三人抓获。2018年1月31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上述被盗家禽价值共计人民币34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