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苏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E驾驶资格证。2017年12月20日20时12分许,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J×××××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市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2017年12月22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苏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