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2共同出资在蚌埠市某村加盖一栋二层小楼,面积有1000多平方,其中王某某出资6万元。2014年12月份,某村进行拆迁,王某某按照出资比例获得上述房屋的补偿,其余的面积由王某2获得。由于其母亲孔某户下仅有孔某一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王某某通过办假证人员在孔某名下伪造了王某3、王某4两个户口。后王某某上述材料交给拆迁办,并以孔某的名义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享有产权调换安置房135平方。据此,王某某非法多获取还原安置房屋面积90平方米,上述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2017年1月10日,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90平方还原安置房的市场价值为22752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还原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