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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又多次容留 判刑一年加罚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07-02 10:37:0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案件,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高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某房屋内,以300元的价格将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同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将高某某抓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包,经称重,所查获毒品疑似物的重量共计1.16克。同年1月3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蚌埠市某小区一住宅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9月7日,高某某在其租住的太平街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汤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1.56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开庭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宣判前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