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只因家庭矛盾,便放火烧房。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吵。2017年12月15日23时许,朱某某独自一人在位于本市禹会区某小区12号楼1单元3201室的家中,用打火机将南侧卧室床上的毯子点燃,自己进入另一房间并将房门关闭。后南侧卧室着火,卧室内电视、床等物品被烧毁。邻居发现后报警,消防人员到场后将火势扑灭。
2017年1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为同样的原因用打火机将该房客厅沙发上的被罩点燃,造成客厅起火,火势沿窗户向外部阳台蔓延,造成客厅内沙发、餐桌等物品被烧毁。邻居发现后报警,消防人员到场后将火势扑灭,在另一卧室内将朱玉萍救出,并移交给到场的民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