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自以为聪明,先租用汽车,后制作虚假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对车辆进行抵押换钱。近日,禹会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贾某与蚌埠市禹会区新怡绿洲“恒达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以每日200元的价格,从该公司将车牌号为皖C36272的雪佛兰轿车租走,后贾某通过制作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将该车抵押,得款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贾某采用同样的方式,以每日300元的价格,从蚌埠市延安路“陆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号牌为皖CM8171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租走,后贾某制作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并将该车抵押,得款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贾某在本市龙子湖区龙湖新村附近被抓获。2018年1月11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上述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92000元、雪佛兰轿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骗车辆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