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6月22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原告母亲齐某同被告孙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坐落于蚌埠市某小区的商品房归儿子即本案原告所有。此后原告与其母亲居住在该房屋内。近期,原告母亲齐某将该房屋贷款还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经原告母亲同被告孙某协商过户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
该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孙某于2016年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3条约定将诉争房产赠与婚生子孙小某即本案原告,其性质属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告母亲与被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被告应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进行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