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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作者:张星辰  发布时间:2018-07-02 10:47:3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5月28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一起追偿权纠纷。

     2015年6月,被告张某及邱某为办理某银行的小额消费贷款共同至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约定被告如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超过80天,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该笔贷款办理成功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该银行机构向原告索赔,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40819.06元。该银行机构在获得理赔款后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该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贷款合同、保险单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告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机构代偿了借款本息,其代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有权依据保险单行使担保追偿权,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代偿的款项及违约金。本案中,被告张某及邱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原告伟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40819.06元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