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生活中房屋租赁现象很常见,在租赁房屋时一些矛盾纠纷也频频出现,双方协调不好诉至法院也是常有之事。近日,固镇法院开庭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方当庭支付租赁费9万元。
据悉,顾某自2017年1月1日承租蚌埠某公司的一处房屋,承租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至2017年8月10日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但顾某一直使用该租赁房屋。关于期满后的房租问题,双方一致存在争议,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该公司将顾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期满后,顾某继续使用该处房屋,直到2017年12月18日,期间蚌埠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17年8月10日之后仍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既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顾某应当依约继续支付租金。顾某没有依约支付租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顾某在2017年12月18日因房租问题,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支付租赁费的民事责任。经调解顾某当庭支付给蚌埠某公式租赁费9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该提出异议,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