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担保公司为养殖户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养殖,本是一件利好双方的事。无奈由于经营不善,养殖户损失惨重无力偿还借款,银行只能从担保公司划扣借款。近期,固镇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担保公司诉称洪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银行申请一笔大额个人中长期贷款,用于肉鸡养殖。洪某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上述贷款向银行供担保,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洪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同时,担保公司与洪某签订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洪某承担违约金、代偿后的利息等经济损失,洪某用新建鸡舍厂房、养殖设施及辅助设施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洪某的妻子也在相关合同材料中签了字。
法院认为,由于洪某经营不善,洪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从担保公司账户扣划618908.91元代偿洪某的贷款。担保公司代偿后,洪某于2017年12月13日归还担保公司代偿款50000元,余款本、息至今仍未还款。现担保公司向洪某、邱某进行追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令洪某、邱某二人偿还原告代偿款,以及对被告的厂房等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洪某在庭审中辩称当初自己倾其所有,希望投资后可以更好的改善家庭生活,没想到投资风险这么大,悔不当初。现在无力还款,但仍愿意积极还款,以鸡场抵押变卖价款偿还原告的欠款。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借贷需谨慎,凡事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