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讨薪不成反被打,还有天理吗?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审判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判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17年8月30日9时许,在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的某建筑工地内,杨某去找负责人高某讨要工资,随后另一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出现与杨某因工资结算一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紧接着高某、孙某上前一起殴打杨某,造成其面部、肋骨损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牙齿冠折、右侧下颌支骨折、右侧第8、9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调解,两被告人及同案人刘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杨某280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孙某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孙某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