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6月,禹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2010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从而导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称:被告曾于2015年、2016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虽未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一直分居。
法院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又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继续存只会是一把枷锁,束缚着双方的生活。承办法官开庭前经多次调解,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前提下,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予原告2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