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6月22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是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23日生育长女刘某1、2017年12月26日生育次女刘某2。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两次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原告姚某现在在哺乳期,但法律规定哺乳期内女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此原告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
法官考虑原告处在哺乳期,多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希望原被告能够和好,但原告姚某坚决要求离婚,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一、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刘某1由被告刘某抚养,婚生次女刘某二由原告姚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