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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无依据 欠款仍需还
作者:孙文雅  发布时间:2018-07-04 09:09: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6年12月1日,胡一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到陈国,希望能够借人民币50000元整,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为2%,双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后,陈国即刻以现金的方式将本金50000元交给了胡一。但是借款到期后,由于胡一迟迟不还,陈国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胡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陈国拿出胡一写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胡一借款的事实。胡一拒不承认借款的事实,他辩称这笔钱是2016年10月份在赌场受到陈国胁迫而写的借款合同,自己于2016年12月1日偿还了陈国7000元,后陈国又逼着胡一签订了这份50000元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借贷关系,但胡一也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陈国要求胡一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胡一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该款受到胁迫才写的借款合同,不愿意还款,因为胡一的抗辩无证据证明,且胡一至今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不打算报警,故对胡一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陈国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2%月利率计算计息,至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因受胁迫而签订的欠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任何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