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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电瓶23块 团伙作案均被判刑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7-04 09:12:1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钟情电动车电瓶,伙同他人在同一小区内屡施盗窃行为,其后果可想而知。近日,固镇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孙某飞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和被告人孙某飞驾驶小货车及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固镇县连城镇某某小区内,盗窃该小区11号楼下车库内王某、张某等人电动车电瓶6块,价值3278元。2017年1月4日夜至1月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再次伙同孙某飞驾驶小货车及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固镇县连城镇某某小区,盗窃该小区12号楼、13号楼下车库内曹某等人电动车电瓶17块,电瓶总价值10311元。

     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灵璧县某网吧内将孙某、孙某飞二人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将被盗电瓶赔偿款13589元退赔给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孙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孙某、孙某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合法公民,盗窃电瓶车电瓶的行径不但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也可能为自己戴上刑罚的枷锁。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尽最大的可能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趁之机。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