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底杨某、马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在五河经营皖酒集团皖国春秋系列白酒。后产生分歧三人决定实行股权解除及债权债务清算,清算完毕后马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款人民币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马某以各种理由拒付。李某迫于无奈向五河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支付欠款30000元及银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五河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抗辩该笔债务应由五河县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又称该笔债务已用酒抵销,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案经调解未果,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马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马某主动履行了1万元的案款,并承诺主动履行接下的2万元,李某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官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但是半年过去后,马某迟迟不予履行剩余的2万元案款,李某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上次的情况,认为被执行人马某,采取拖延政策先承诺主动履行,后又不履行以为时间长了大家就会“淡忘”。这次执行法官二话不说,按照执行程序,对马某采取了网上查控、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系列执行措施,马某感受到了执行的压力,未等执行法官联系,自己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本案顺利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