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大型工程建设往往离不开各项大型机械设备,被告人陈某从中看到了“发财的门路”。其伙同妻子唐某某,深夜进入工地,利用自制工具抽取挖掘机等油箱里的柴油。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被五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审理经查明,2017年3月29日夜,陈某伙同妻子唐某某,驾驶皖C牌照面包车来到浍南镇某农田水利工地,将停放在该处的挖掘机油箱内90升0#柴油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89.6元。
2017年4月18日夜,两人再次驾车来到上述工地,将停放在该处的挖掘机油箱内150升0#柴油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41.6元。
2017年4月27日21时左右,这对夫妻驾车来到新集镇中建五局工地,将该工地上停放的挖掘机、推土机油箱内的180升0#柴油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009.8元。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线索,很快被抓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涉案价值23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陈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