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年轻气盛的马某某,对于父亲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不能理性对待,冲动之下持刀伤人。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16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小区内,被告人马某某因其父与路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持菜刀将对方的左手部及头部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方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受害人路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路某的各项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