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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为父出头伤人 赔偿领刑付出代价
作者:郑 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07-10 10:06: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年轻气盛的马某某,对于父亲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不能理性对待,冲动之下持刀伤人。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16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小区内,被告人马某某因其父与路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持菜刀将对方的左手部及头部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方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受害人路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路某的各项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