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08年3月,五河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郜某诉被告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郜某诉称,自己将机器卖给邓某,邓某当时付款10000元,欠款6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邓某向自己出具一张6000元的欠条。后追讨时邓某不是说没有,就是百般拖延,一直分文未还,严重损害了原告郜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郜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应由邓某承担清偿义务。又因该笔债务已偿还1万元,被告邓某应付剩余机器款600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判决后,邓某借做生意外出杳无音信,拒不履行义务,原告郜某迫于无奈于2010年向五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当进没有互联网线上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又外出做生意,人找不到,财产也无从查控,案件陷入僵局,法官迫不得已选择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转眼间到了2018年,原告郜某看到了本村的人拿着法院执行来的案款,想到自己多年前的一个案件被执行人邓某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再次向五河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立刻采取多种查控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这对邓某影响很大,尤其是邓某的支付宝因为被列为失信人员芝麻信用分值由600多变为300多,且外出做生意,生意人最主要的就是诚信,邓某被列为失信人员后,其信誉大大受到影响。这次邓某再也不跟执行法官“躲猫猫”,乖乖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