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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31吨“污泥” 缓刑2年罚金20万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7-13 09:18:3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帮助别人倾倒“污泥”,竟然领刑加罚金20万元,这个教训够深刻的。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凌某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6年11月份,熟人找到凌某飘让其帮忙处理一车“污泥”,并承诺给予1200元处理费和600元介绍费。凌某飘找到一名司机帮助处理,并承诺给予1200元处理费。2016年12月2日,熟人安排人员从外省将31吨“污泥”运到五河县,凌某飘找的司机将该车“污泥”倾倒在小圩镇山西闸沙场内,并收取凌某飘给予的1800元处理费。经查,“污泥”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产生的重金属污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归类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