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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伤人后醉驾 有期徒刑1年罚1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7-13 09:19: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7年5月2日21时许,在一村民家中,许某某与王某佑、刘某某一起看他人推牌九,期间王某佑和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便打了起来。许某某因与刘某某关系较好便去帮架,将王某佑胸部踢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佑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还没处理完,2017年8月14日15时12分,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海马”牌小型轿车上了公路,在彩虹大道一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所检测,许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量刑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