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根据具体案情,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虽是电动三轮车,但亦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女)无证驾驶无号牌“赛克”牌三轮电动车,沿X031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33KM+790M处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塞克”牌三轮电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构成重伤二级;枕骨骨折、额部皮肤裂伤、腰背部皮肤缺损均构成轻伤二级;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五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