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对年幼的子儿不尽抚养义务,抚养权可能被取消。近日五河县法院办案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李某与孙某曾是夫妻,2011年4月12日生育一女,2015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2017年3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经调解,李某同意变更为孙某抚养,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5000元。
然而,孙某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后并没有尽到母亲的监护和抚养责任,经常不做饭给孩子吃,孩子放学后要步行两公里去大姨家吃饭。女儿写信给李某,表示自己不愿意再随母亲生活,让李某接回自己。于是李某就将女儿接回自己身边生活、读书。
2017年11月1日,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要求女儿由其自费抚养。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孙某取得女儿抚养权后,由于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女儿强烈要求随父生活,且原告已从被告处将女儿接回共同生活至今,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女儿由原告自费抚养更为有利,故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离婚最无辜、最伤心的是孩子,孩子也不是惩罚对方的工具,所以,就算离婚,也请善待孩子,要回抚养权后更应该好好关爱孩子。(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