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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40名工人工资 企业及负责人均被判刑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7-13 09:25:4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欠薪不等于欠债,不仅涉及民事行为,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固镇法院对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蚌埠某某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蚌埠某某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8日在蚌埠市注册成立,随后在固镇县各乡镇开办了多家养老服务中心。后因经营问题,该公司陆续关闭了多家服务中心,剩余未关闭的服务中心自2016年3月份以后开始停发工人工资,至2016年6月共拖欠40名工人工资179432元。

     2016年6月3日,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蚌埠某某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7日前核实并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该公司回函答复暂无能力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6年6月10日,固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被告单位主动上缴涉案资金18.1万元,其中15万元为公司帐户剩余的货币资金。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已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该公司拖欠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40名工人工资179432元,剩余1568元退回至被告人王某银行账户。

     另查, 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接固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蚌埠某某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蚌埠某某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被告单位已向公安机关上缴了涉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秉承诚信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结清工人工资,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险。劳动者面对恶意欠薪行为,也要冷静对待、理性处理,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