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李明和张君本是要好朋友,两人因为一笔债务反目,变成了互不招呼的路人。
2016年10月,张君因生意需要向李明借款80000元,当时张君为表明诚意,向李明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明人民币80000元整,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张君。借款到期后,李明并未向张君催促还款,张君也未积极向李明还款。2018年1月,李明因妻子病重需要做手术,因钱不够便想到向张君催要还款。张君称手上资金不够,让李明再等一个月,等资金回笼后就一次性还给李明。李明当时同意了张君的要求。
谁知,还不到一个月,张君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李明向法院起诉了张君,更让张君生气的是,李明模仿张君的笔迹,在借条上添加上了“月息3分”的字样。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张君申请对利息约定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李明一听张君要申请鉴定,便承认了“月息3分”的字样是自己添加上去的。
最后,法院判决张君在判决生效30日内偿还李明本金80000元。因李明诉请3分的利息系自己随意添加,不是双方当事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法院判决张君应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事后,张君称李明起诉自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他并不生气,但李明擅自更改借条的行为让他寒心,这让他和李明之间无法再继续维持朋友关系了。
在本案中,李明更改借条固然有错,但张君未能遵守诚信按时还款,也伤害了李明的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