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先后因盗窃罪、诈骗罪判处刑罚,刑满之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再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最终只能再陷囹圄。近日,固镇法院对蔡某招摇撞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00元、陈某人民币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上旬,被告人蔡某身着警服,利用假证件冒充人民警察,取得固镇县濠城镇居民王某及其家人的信任,以利用警察职权帮助王某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00元。2017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蔡某在固镇县城关镇某某餐厅内,再次身着警服,冒充人民警察,谎称被害人陈某涉嫌诈骗,并以自己可以帮助陈某解决该事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100元。该款被公安机关追回18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蔡某在犯罪过程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其有前科劣迹,应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蔡某虽然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世上没有后悔药,任何原因都不能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理由。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更是对人民警察形象的破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