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合伙做生意,利益是最大的冲突,如果一方存有私心,那么生意必然不能长久。近期,固镇法院对王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曾与王某某合伙开发建房。2015年3月26日,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材料款合计30500元,落款处署名“王某”。王某某起诉本案时先以“王某”为被告,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欠条的出具者真实姓名为“张某某”,遂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张某某”。
张某某辩称:王某某起诉主体错误,欠条落款处的名字为“王某”,而不是自己;自己和王某某是合伙关系,因合伙投资产生纠纷,他们之间账目未算清;出具欠条后张某某又支付24285元,应从30500元中扣除,现在实际只欠王某某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诉称张某某使用他的建筑材料价值30500元,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且其在庭审中承认双方存在合伙开发建房的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张某某在合伙中向王某某出具了30500元的欠条,其虽然称双方账目不清并已偿还部分欠款,却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张某某支付王某某欠款30500元。
法官提醒,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应多方考察,找到最为合适的合作伙伴,依法建立一套合作规则,保持交流、沟通,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