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会在农忙之余打临工,挣钱虽好,但也要注意安全。
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农民受雇过程中受伤的案件,最终判雇主承担70%责任,受伤民工承担30责任。
裴某等4人到浍南镇拾花生,遇到村民朱某谈妥为其家拔花生,每人每天报酬为120元。当日11时许,在田里往车上装花生秧时,裴某在车上踩车时,不料从车上跌下受伤。朱某雇车将其送到蚌埠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裴某左肩锁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十一天,共花医疗费15839元。后因赔偿问题谈不妥,裴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裴某在为朱某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朱某夫妇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裴某从车上跌下受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朱某夫妇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朱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己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自身受伤,也具有过错,应减轻朱某夫妇的责任。
故对15839元医疗费,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朱某承担70%责任,即赔偿原告裴某11150元。
法官说法: 虽然裴某第一天上班就受伤,但是于法于情,朱某都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