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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幼儿时摔伤 家长园方均担责
作者:陶成 祝国强  发布时间:2018-07-19 09:59:2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到幼儿园接小孩,被不锈钢地脚线绊倒摔伤,因赔偿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原告自身也存在疏于观察的问题,要承担40%的责任。

     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年近50多岁的赵某到幼儿园接小孩,在院内被不锈钢地脚线绊倒摔伤,当即送往县医院包扎治疗,因无法处理伤情转往蚌埠市医院治疗3天,诊断为:左前臂切割伤,左下肢外伤,左拇长伸肌、小指、环指、小指固有伸、尺桡侧腕伸肌断裂,左骨肩背神经,共花去医药费7049.80元。病情稳定转回五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药费1897.60元。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60天。后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前不久诉讼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原告将地角线踢开后绊倒摔伤,提供了监控录相,辩称责任全在对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原告也提供了同样的录相,还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是被翘起的铁皮绊倒后摔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幼儿园应当承担管理职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庭审中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设施或管理没有不当或欠缺,因此要对园内墙角翘起的不锈钢地脚线至原告绊倒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院内行走疏于观察,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有过错,过错比例酌定为被告占60%,原告占40%,原、被告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幼儿园应赔偿原告赵某此次损失费的60%。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