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张某与朋友相聚甚欢,酒后骑摩托回家发生惨痛事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9月14日21时许,张某与几个好友一起吃饭,酒足饭饱后,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载朋友梁某某,在五河县浍南镇境内,沿X029县道自北向南行驶时,撞到前方因修路封堵路面的土石,造成摩托车受损、张某受伤、梁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8mg/100ml。
2017年5月9日,张某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案发后,经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辆,酌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天黑行驶本就不安全,张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载朋友,更因车速过快而直接撞上因修路封堵路面的土石,最终造成自己受伤、朋友死亡这样一个悲惨的意外!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提醒大家,切不可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