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为牟取不当利益,相互勾结分工负责盗自行车。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年底,被告人章某某与任某约定,由章某某盗窃自行车,然后将车出售给任某,任某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知章某某以便两人联系。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龙子湖区东方新天地23号楼34层,使用剪断车锁的手段,将被害人施某停放在楼道内的自行车盗走,后章某某电话联系任某,将该车卖给任某。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0元。2018年2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禹会区观澜御湖世家二期8栋2单元6楼楼道内,使用剪断车锁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6楼楼道内的自行车盗走,后章某某电话联系任某,将该车卖给任某。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案发后,任某将该车退还被害人王某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某某、任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