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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路况生事故 赔偿领罪获刑罚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07-24 09:11:2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对路况不熟,在拐弯处操作不当,碰撞一辆电动车,使电动车撞向路边停放的货车,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0月22日13时许,周某某驾驶苏C牌照“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京福线自南向北行驶时,因不明路况与自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该电动车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18.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量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