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法官前言: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板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本案被告人白某某虽然是出卖人,不是直接采伐树木的买受人,但是其在明知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置若罔闻,大包大揽宣称“没事”、“后面有事我来办”,与买树人董某构成共同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所以,无视法律存在,法律必还以“颜色”。希望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主动学法懂法用法,既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免受法律制裁。
卖树不办采伐许可证,与买树人(采伐人)一同获罪,卖树人白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五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自家承包的鱼塘埂上所栽种的杨树出售给董某(另案处理),白某某在他人告知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林木时,仍直言“没事”,称“林木部门来了再看看”。后董某在明知白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了林木,共计砍伐127棵。经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现场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30.97立方米。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五河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