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实属正常,但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就可能身陷囹圄追悔莫及。近日,固镇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郑某等人在固镇县城关镇汇金国际酒楼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途径东风路与浍河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撞到道路中间的交通护栏,造成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轻则刮刮蹭蹭,重则车毁人亡。“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切勿因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将“乐事”变“悲事”,追悔莫及,甚至于连追悔的机会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