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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转让未按协议履约 转让方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07-24 09:16:4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约定好的转让费,可作为转让方的周某却迟迟拿不到约定好的转让费,无奈之下,周某向法院诉求帮助。近期,固镇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曾在固镇县某乡镇街道经营网吧,2015年8月6日,周某某与孟某某签订网吧转让协议,约定周某以16万元将网吧所有财产转让给孟某某,场地免费给孟某某使用到新场地的所有手续齐全为止。签订协议当日孟某某如约支付了8万元转让费,并约定余款8万元于2016年2月23日支付,随同出具了一张欠条。到期后孟某某未按约支付转让费,经周某催要,孟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给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有“今借周某人民币捌万元整,于2017年2月2日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按月息两分计息(如到期还清,则无利息,仅本金捌万元整)”。约定日期早已过去,周某至今仍未拿到该款。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孟某某先后出具欠条、借条,因该欠条中的8万元元系孟某某未按转让网吧时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才产生的,综合交易习惯及本欠条的语境,可以理解为如果到期还清,则出具欠条日(即2016年10月12日)至到期日(即2017年2月2日)期间不计算利息,如果到期未偿还,则应自出具欠条日(即2016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综上判决被告孟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成欠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8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因转让费产生的矛盾纠纷普遍存,在生活实践中,转让费问题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不过一旦在合法范围内形成约定,双方也应遵守经济活动的诚信和稳定,违反约定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