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一直躲避执行,跟法官玩“捉迷藏”、“躲猫猫”,近期,杨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固镇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高某到杨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做混凝土地坪。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杨某某应付高某工资款10925元,杨某某给高某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10925元的欠条。高某多次催要,但杨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无奈之下高某诉诸法院。固镇法院随后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某工资款10925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高某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因杨某某有意躲避执行,对执行法官拒而不见,也不接执行法官的电话,执行法官始终没能寻到杨某某踪影。后根据相关知情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通过核实后发现被告杨某某在某处有一处房产,其还有一辆奇瑞牌轿车。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间,杨某某曾三次以借款名义从某处支取34000元工程款。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由此,固镇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杨某某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县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此期间,杨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当庭认罪,悔不当初。
追索劳动报酬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此案中杨某某拖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且百般狡辩,不如实申报财产,属于有履行能力却抗拒执行,甚至躲避执行,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自“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固镇法院通过办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执结了多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