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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查询财产无果 获许终本执行
作者:孙源  发布时间:2018-07-31 09:29:0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马城法庭对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过执行员查询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因车祸导致盆骨骨裂卧床不起,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刘甲与被执行人刘乙本有生意往来,几次交易后经过结算,刘乙尚欠刘甲货款四万元未付,刘甲向刘乙索要货款无果便起诉来院,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对刘乙的财产“四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走访了其村委会及周边群众才知,刘乙这几年生意做的并不顺利,前不久又因夜晚酒后路边行走被一辆小车撞倒,导致盆骨严重骨裂,小车司机逃逸至今查无下落,刘乙为此又花去医疗费数万元。执行员将此信息反馈给刘甲后,刘甲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刘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许多申请执行人并不能理解,他们认为案件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且进入执行程序,那法院就应该帮他们把钱要回来,如果要不回,那起诉和执行就没有任何意义,还不如当初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干脆放弃,有的申请人甚至说法院是吃干饭的,收了诉讼费不办事。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首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代表全案执行终止或终结,而只是对这一次执行程序的终结,若以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会依法执行;其次,诉讼费是诉讼程序收取的费用,经过审理应由败诉方承担,而执行程序需要另行收取执行费,只不过该笔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两者并无重合;最后,法院执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生效的裁判文书。换言之,执行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若实在无法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不强人所难,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