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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场内起窃心 盗取机器终判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07-31 09:30: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铲车将被害人马某放置在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某石料场院门前的两台圆柱型减速机盗走。2018年3月1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上述两台被盗减速机合计价值4600元。同年3月22日,刘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同年4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两台减速机发还给马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开庭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