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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三次盗窃再被抓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07-31 09:32:0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庄某某至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枣林村被害人韩某某家大院内,将院内停放的一辆万事达牌三轮电瓶车,一辆爱玛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王某某、庄某某各骑一辆电瓶车至安徽省五河县小溪镇庄某某家中。庄某某将其中的万事达牌三轮车电瓶车出售给蒋艾。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庄某某处扣押爱玛牌两轮电瓶车一辆,从蒋艾处扣押万事达牌三轮电瓶车一辆,后将被盗电瓶车发还给韩春骄。2017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高新区西绿地塞尚公馆一房内将王某某、庄某某抓获归案。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涉案万事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97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660元,两车共计价值4857元。2018年4月8日,被害人韩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庄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共同的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庄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