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
2016年10月18日8时许,在蚌埠市高新区某电厂门外西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刘某某用拳头将高某嘴角打伤。2016年12月2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2日,刘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同年4月24日,刘某某赔偿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高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高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