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佘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2017年11月23日20时40分许,佘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XXXXX(逾期未检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涂山路与纬四路路口向西15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2017年11月2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佘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0.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佘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无证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