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租住的蚌埠市禹会区朝阳三村某室内,摆放七台“97”明星游戏机、一台“节庆”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使用。2018年2月9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并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以及计分单据。同日,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并被拘留在蚌埠市拘留所。同时,经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治安大队鉴定,涉案电子游戏机共计八台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开庭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