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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诉至法院 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
作者:张星辰  发布时间:2018-07-31 09:38:2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7月17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9月30日、10月23日,原告王某通过安徽某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2笔各5万元,合计10万元借款给被告门某门业公司,双方签订2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并约定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转款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宫某的个人银行卡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宫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合同除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外,其余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法庭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余的借款及利息仍应支付。被告门业公司与宫某共同作为甲方借款人,合同借款人栏亦加盖了门业公司公章,故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与宫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非原告所述的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门业公司及宫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