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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到期签名确认 诉至法院依法支持
作者:王忆哲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0:2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7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杜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徐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杜某借款8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壹分整。2013年11月21日,徐某支付该笔本金的利息9600元,此后一直未偿还本息,但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11月21日在借款日期下签名确认。2013年7月1日,徐某再次向杜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壹年,年息壹分五厘整。当日,杜某通过农业银行向徐某转账100000元。徐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的本息,但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7月1日在借款日期下签名确认。杜某一直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中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某向杜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涉案两笔借款分别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7月1日到期,徐某均未偿还本金,故对杜某要求徐某偿还本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其利率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