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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当如是 预先扣息不支持
作者:王忆哲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1:4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7月5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朱某与高某、徐某系远房亲戚关系,高某系徐某儿媳。2016年4月11日,高某、徐某以干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并签订借条一张。借条主要载明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朱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贰分,于2017年4月10日归还本息,徐某系共同借款人。同日,朱某通过徽商银行向高某账户转账184000元。借款至今,高某、徐某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此后,高某、徐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朱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中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高某、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并签订借条一张,朱某通过徽商银行向高某、徐某转款184000元,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高某、徐某应如约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告高某账户转款184000元,16000元利息预先扣除,故本院对原告朱某要求被告高某、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其中的184000元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高某、徐某已经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故本院对朱某要求高某、徐某自2016年9月至借款付清时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