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7月9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
张女士与张先生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5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张女士称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该院请求离婚。
该院审理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张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张先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女士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请,该院不予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