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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有期限 擅自使用是侵权
作者:蒋涛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5:1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本正常加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合同到期都未续签依然继续使用别人商标。近期,禹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妥善处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后,原告撤诉。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某咖啡餐饮部签订为期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至2017年2月1日到期。在到期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续签特许经营合同,依然使用其“上岛”注册商标,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自己一直想和原告公司续签,但找不到原告公司联系人,最近一年也在进行整改,希望法庭考虑这种情况酌情进行判决。后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考虑到此种侵权的特殊性,以及侵权时间不长,对赔偿数额以及停止侵权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