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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正点却非“正点” 商标侵权要赔偿
作者:蒋涛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6: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外包装上虽然标有正点字样,但却非“正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生产销售。近期,禹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功调处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原告是“正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于1998年注册了一系列“正点”相关文字、图形商标。原告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所销售的产品不是原告生产的,为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都表达了各自观点,庭审后主审法官就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被告认识到自己侵权的事实,并就自己因不懂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道歉,并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蔡军